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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管理办法(试行)
2008-04-19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农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组织引导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促进农牧民增收的意见》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民建筑施工队是指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掌握一定建筑施工技能的西藏农牧民工为主体,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建筑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主要工程技术负责人,可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等要求,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管理人员指导农牧民具体实施,必要时可由本级人民政府聘请具备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施工管理。
第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农牧民群众应经过施工技能、安全生产、劳务用工合同教育等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切实保护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乡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发展,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能够承揽的工程项目应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章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承揽建筑工程范围
第七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应当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第八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承担民房改造工程、乡镇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技术人员条件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种操作人员(抹灰工、木工、架子工、钢筋工、砌筑工等)应具有5年以上房屋建筑施工的从业经验。
(二)承包工程范围
1、单项工程2层及以下,单跨跨度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单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物;
3、群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民房建设。
第九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承担公路施工,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工程建设技术人员条件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负责人(工程地质、测量等)应具有5年以上公路施工的从业经验。
(二) 承包工程范围
1、无需专业机械施工、无高边坡的县乡砂石路面的公路工程;
2、单跨且跨径8米以下的小桥;
3、孔径4米以下,冲沟流量不超过10立方米/秒的涵洞工程的施工;
第十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承担水利工程施工,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技术人员条件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负责人(水工、测量等)应具有5年以上水利施工的从业经验。
(二)工程承包范围
1、过水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混凝土水渠及渠系交叉建筑物。
2、无须专业机械施工的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从事砂石料的生产。
第十二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从事石材加工制作的生产。
第十三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可参与工程分包,从事土石方、砌筑、抹灰、油漆、木制作、彩绘等劳务作业业务,并与总承包、专业承包队伍签定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初审,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进行审批发证。
农牧民建筑施工队申请交通、水利等行业资质的,须先向县级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获批准后再向地(市)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最后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进行审批发证。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的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情况报西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水利、交通、电力、农发、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施工难易程度,确定是否批准由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负责实施。并提供技术帮助,指导工程项目的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农牧民建筑施工队施工水平的提高。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由农牧民建筑施工队实施的建设项目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农牧民建筑施工队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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