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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察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8-04-17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 ]
(一)国外投资者直接在察雅县内投资兴办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下列产业或项目的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在察雅县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从事农木林综合开发及其产品加工,或从事种养殖业的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六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到乡(镇)投资的兴办农牧业生产和农牧生活服务的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七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兴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旅游业的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目前全国开征而西藏尚未开征的有关税种,在察雅县的国内外投资企业享受同样的免征待遇。
    (四)投资所需要土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察雅县有关规定开发建设。
    1、投资从事农、牧、林生产项目站用的土地,依法予以划拨。
    2、投资企业从事经济实用住房开发建设,其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其建筑面积的40%可作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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